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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必知的孕期“特权”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10-23 00:02 来源: 发表评论 (0)


  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总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有的权利。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编辑: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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