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9日经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5年1月12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强化制度供给,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制定《条例》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法工委负责人:汽车产业是广州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汇集了广汽埃安、小鹏等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制造企业,以及小马智行、文远知行、百度阿波罗等自动驾驶科技头部企业,目前已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约2500公里,覆盖天河、海珠、荔湾、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等8个区,开放示范运营区域达3240平方公里,全国排名第一。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广州市已探索出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智能网联汽车运营要具备什么条件、安全如何保障、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怎样赔偿等,需要立法予以明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是“人工智能+”的典型应用,已成为产业发展竞争的制高点,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及时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新兴领域立法,在法治轨道上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拓展空间,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创新应用、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前瞻性规定。
记者:发展壮大广州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条例》是怎样明确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的?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包容、安全审慎、有序展开的基本原则,为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明确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市政府加强谋划引领、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工信、交通、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规定市政府要制定政策推动、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三是推动产业聚集。规定市政府和相关区政府要制定政策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支持,打造龙头企业,构建产业互联、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四是加强检测能力和标准建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体系。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建设。
记者:智能网联汽车要想“跑得快”,离不开道路设施等配套,《条例》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2024年,广州被工信部等五部门确定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20个应用试点城市之一。为落实国家试点政策,强化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条例》专章作了规定。
一是加强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要求市人民政府统筹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二是全方位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条例》从智能路侧设施、服务管理平台、地图管理、通信网络等方面提出具体细化要求,为产业规模化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三是推进混行试点区建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线路连通、成片连片、区域互联的目标,逐步有序推进全市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混行试点区建设。要求混行试点区应当以多种方式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投入、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记者:《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探索性功能,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勇于创新,先行先试,在立法目的中率先明确商业运营的目标,并作出细化规定。
一是规定有序开展运营。规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充分验证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运营计划,统一公布开放线路,推动与周边城市已开放道路互联互通,并可以简化道路测试审批流程。
二是明确运营要求。规定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符合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条件,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的企业,经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后,可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高度自动驾驶以上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经测试认定和检测合格后,可以按照规定由安全员进行远程应急处置。要求驾驶人或者安全员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有效处置运行风险。
四是丰富应用场景促进规模化发展。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支持开展城市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或者乘用车出行,以及物流运输、快递配送、环卫清扫等多场景规模化应用。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征集、发布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应用场景推广。
记者:安全始终是广大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在保障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运行方面,《条例》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法工委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安全管理的空白区,作出多项制度创新,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保驾护航。
一是构建全流程应急处理机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定期汇总评估全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运营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强化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和现场处置等能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是规定网络和数据应急管理、数据信息采集存储要求、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全方位保障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
三是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保险服务和安全保障基金。要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
四是厘清法律责任。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操作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进行处理。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依照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穗仁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