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要求,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现将一起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法案例公开曝光,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经过简介
2026年7月,鹤龙街执法人员对广州市白云区某服饰厂开展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核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台账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制定隐患排查清单、排查计划,未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复查、销号全流程管理,无法提供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记录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做好取证拍照,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下达相关文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
案件处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某服饰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核心制度之一。企业若缺少该项制度,安全隐患就难以被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小隐患极易演变成大事故。隐患排查不是临时检查,而是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不能重生产经营、轻安全管理,要以此案例为警示,依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范围、责任人员,落实隐患台账登记、整改闭环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运营。
法律法规学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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