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及同步印发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开始实施。市政府官网发布了来自广州市医保局关于新政的两份政策解读。
据解读,本次修订后,广州原有救助对象全部予以保留,并按省有关规定新增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这一类别;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待遇整体上不降低。
新《办法》调整规范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原有11类救助对象全部保留并划分为三大类,同时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新增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调整后共分为四大类救助对象: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及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5类人员;
其他困难人员——本市三、四级残疾人,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职业病病人及本市见义勇为人员5类人员。
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及省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广州调整了相关医疗救助待遇,经调整规范及相关衔接保障,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有五项调整。
一是明确资助参保范围;
二是将原《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中属于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救助待遇平移整合入新《办法》;
三是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定为广州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
四是优化整合享受抚恤补助待遇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五是明确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
同步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设立医疗救助预付金,救助申请通过审核后,先直接拨付给救助对象,再向市财政申请补回预付金,提高救助金拨付效率。
《实施细则》还调整了零星报销时限,从发生费用后6个月调整为36个月内均可办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任一天有救助身份的,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按规定支付。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洁莹